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shù)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2016年11月到期的50ETF期權合約行權交收日為2016年11月24日,屆時該期權合約將進行行權交收。請投資者根據行權與指派結果在2016年11月24日期權交易收盤前準備好足額合約標的或資金,履行行權交收義務。
特此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6年11月23日
注:本公告內容,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fā)布的為準
http://www.sse.com.cn/assortment/options/home/update/c/c_20161123_42059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