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一男子強奸前女友母親 一審被判刑二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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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wǎng)訊(伍秀春 劉錦云)40歲的農(nóng)民陳凱向前女友的母親索要前女友的電話號碼不成時竟然強奸了對方。日前,廣西全州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被告人陳凱曾與受害人廖英的女兒盧美麗談過戀愛,由于雙方性格不和,談了三個月左右的戀愛后盧美麗提出分手并前往廣州打工。但被告人陳凱一直不愿意接受分手的事實,還想挽回這段感情。2012年10月12日7時30分許,被告人陳凱尾隨廖英進入其在全州鎮(zhèn)某某樓房屋內(nèi),向廖英索要她的女兒盧美麗的電話號碼。遭拒絕后,被告人陳凱將廖英推入臥室,強行脫下廖英的衣服、褲子,并將自己的褲子脫下,在對廖英實施強奸時,因有人敲門而放棄。同月18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陳凱在全州縣城某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凱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凱辯稱沒有脫下受害人的褲子、自己的褲子也沒有脫下,其行為不構(gòu)成強奸罪的辯護觀點與庭審查證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納。被告人陳凱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應(yīng)當(dāng)減輕處罰。為嚴明國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婦女的人身權(quán)利不受非法侵犯,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決。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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