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腳妹報警稱被強奸 警方稱精液時間太長驗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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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網(wǎng)訊(記者 肖宏偉 通訊員 吳彥飛)日前,一名叫葉冉的信陽固始籍女孩,實名發(fā)出《固始縣公安局何穎、高學峰等包庇嫌犯徇私枉法》為內容的微博后,引起了廣大網(wǎng)友的關注。2月26日下午,大河網(wǎng)記者就此事采訪了相關當事人。

實名發(fā)帖人葉冉自稱被“強奸”

葉冉告訴記者,網(wǎng)上所發(fā)微博的內容都是屬實的,她可以負法律責任。她稱,與微博中的萬彬是在2011年6月份認識的,就是普通朋友,根本不是情人關系,更沒有發(fā)生過性關系。

在2012年6月3日18時左右,萬彬到葉冉所上班的固始縣“里氏冠吉養(yǎng)生堂”208房間里洗腳。葉冉告訴記者,在該房間里身高有一米八的萬彬,強行壓在身高只有一米六多的她身上。面對人高馬大的萬彬,葉冉嚇壞了,葉冉還說,當時萬彬用腿壓著她的雙腿,一只手捂著她的嘴,由于自己無力反抗遭到萬彬性侵犯。

葉冉還告訴記者,事發(fā)之后萬彬二話沒說就沖出洗腳房與對面108房間的萬延安一起匆匆離開洗腳店。當時萬彬沒有在洗腳店逗留,更沒有與她聊天。

隨后,葉冉報警,固始縣刑警隊出警,民警查看了現(xiàn)場后,在固始縣城郊派出所由蘇潤波等民警做了詢問筆錄。6月4日,葉冉被告知,由于精液存放時間過長,驗證不出來是何人的了。

葉冉說,由于萬彬害怕被追究,在6月4日晚,給了兩萬元的所謂補償費,但是他之后多次電話騷擾其家人。她還說,自己從來沒有向萬彬要過房子、車子等物品。

葉冉告訴記者,在2012年7月12日和26日,她的確與萬彬一起到過賓館。12日的情況是,當天蘇潤波告訴葉冉,萬彬想調解此事,聽信蘇的話之后,當天晚上就與萬彬一起到固始縣“中華快捷賓館”開房。26日的情況是,當天晚上她心情非常不好,到萬彬家吵鬧后自己想不開準備尋死,被朋友發(fā)現(xiàn)后告訴了萬彬,萬彬就在賓館開了房間安頓她。

萬彬稱與葉冉系“情人”關系

萬彬告訴記者,他與葉冉認識兩年多了,二人屬于情人關系,期間也多次發(fā)生了性關系。在2012年6月3日晚,他與萬延安一起去葉冉上班的洗腳店洗腳,由于當天喝了點酒,在房間就與葉冉發(fā)生了性關系,當時她完全是自愿,沒有任何反抗。

萬彬稱,關于網(wǎng)上的帖子,純屬葉冉誣告。因為自己是有家的人,自己的孩子都和她的年齡差不多了,不可能與她有更進一步的發(fā)展,慢慢就與她疏遠了關系,她心里不平衡,就在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后稱被強奸。事發(fā)之后,她向萬彬索要房子、車子等物品,多次無果之后,她就告萬彬強奸。

關于在2012年7月12日和26日,萬彬與葉冉到賓館開房的事。萬彬的解釋是,12日是他想和葉冉好好溝通6月3日晚發(fā)生的事。26日的情況是,當天晚上葉冉到其家中大吵大鬧并尋死覓活,為了不造成惡劣影響,就在賓館開房安頓葉冉。

固始縣公安局公布調查報告

2月25日,固始縣公安局發(fā)出了題為《關于葉冉控告萬彬強奸一案的調查報告》的情況說明。該說明的結論為“辦案人對案發(fā)時情況及案發(fā)前后雙方當事人接觸交往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查證,均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故我局(固始縣公安局)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p>

26日下午,記者電話聯(lián)系了固始縣公安局負責宣傳的干警王鋒,他告訴記者關于該案的相關進展,已經(jīng)發(fā)布了調查報告。記者想進一步了解案件相關細節(jié),王鋒以不知道辦案民警手機號碼為由拒絕。

大河網(wǎng)將繼續(xù)跟蹤報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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